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本公司”)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《调查通知书》(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),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,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16-077)。2019年5月24日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》(处罚字〔2019〕70号),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〉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19-041)。 2019年11月4日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〔2019〕114号),相关内容如下: 当事人: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盈方微),住所: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。 陈志成,男,1973年12月出生,盈方微实际控制人,时任盈方微董事长、总经理,住址:浙江省温州市***。 赵海峰,男,1972年9月出生,时任盈方微董事、财务总监、副总经理,住址:浙江省杭州市***。 史浩樑,男,1968年7月出生,时任盈方微董事,住址:上海市***。 李元,男,1968年6月出生,时任盈方微董事,住址:上海市***。 唐忠民,男,1970年3月出生,时任盈方微董事,住址:上海市***。 丁强,男,1979年1月出生,时任盈方微监事,住址:上海市***。 张怡,女,1989年2月出生,时任盈方微监事,住址:上海市***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会对盈方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李元、唐忠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、未申请听证;丁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;其他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、未申请听证。应当事人要求,我会举行了听证会,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 经查明,盈方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 一、盈方微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2015年开始,盈方微在美国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,为HighSharpElectronicLimited(中文名为高锐电子有限公司,以下简称高锐电子)提供场地租赁及数据运营维护服务。盈方微全资子公司Infotm.Inc。(以下简称美国盈方微)与高锐电子签订了《场地租赁服务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场租合同》),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上海盈方微)与高锐电子签订了《资料中心数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服务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运维合同》)。 《场租合同》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,并约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租赁服务费90万美元。《运维合同》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,其中,2015年8月收取运营管理费60万美元,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运营管理费220万美元。根据约定,盈方微应在自有产权的土地上建设符合要求的设施,主要包括完成土建工程、配备用于放置服务器的机柜及大于45MW容量的供电设施,并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。 由于盈方微未能如期在自有土地上完成土建工程,2015年8月,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补充合同,约定美国盈方微可通过租赁土地提供服务。之后美国盈方微另租土地为高锐电子提供数据中心服务。 事实上,2015年8月、9月,盈方微没有条件、实际上也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。具体如下:第一,盈方微实际租赁土地的起始日为2015年10月1日,在此之前,盈方微没有可供数据中心使用的场地。第二,所需供电设备于2015年10月购买并投入使用,在此之前,盈方微不能提供数据中心所需电力。第三,租用土地上的基础工程建设及日常维护于2015年10月开始。第四,2015年8月、9月,数据中心机柜实际运行数量为零。第五,盈方微未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运营服务,也未向客户提供过服务器的运行报告。 二、盈方微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|
3月5日,上海申鑫官方宣布了萧初...
今日刚刚发生的重大新闻(兰州今...